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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源区建筑服务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4 | 来源:安源区政府 | 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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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源区建筑服务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郊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安源区建筑服务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0日

安源区建筑服务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安源区建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进优质建筑产业资源,优化税源结构,增强安源区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32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统计管理关系以及经营场所在安源区建筑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建筑企业及相关组织、人员,企业及相关组织需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1、建筑工程总承包一、二、三级企业及相关组织;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关企业;

3、建材贸易企业和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相关企业、机构、组织及人员;

4、其他相关企业。

二、发展目标

力争2018年引进10家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入驻,以后每年增加5至10家建筑业企业,实现年产值10亿元,年税收6000万元以上,拉动一批建筑业相关企业快速发展,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我区税收新的增长点。

三、组织领导

安源区政府成立产业园领导小组,产业园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模式组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协调做好需要区级层面解决的有关事项。同时,成立安源区建筑服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园运营服务的唯一市场主体,承担产业园的行政管理、业务运营和日常事务工作。

产业园由区政府领导,八一街负责协调落实,全区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为产业园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其中,区住建局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入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税务政策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各自对应的服务工作。

四、专项扶持政策

1、给入驻产业园的建筑企业及相关单位,由其缴纳税收的受益财政部门根据缴税额度,安排不同比例的产业扶持资金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为: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年安排不超过企业纳税额产生的地方可用财力的70%同等金额的企业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安排不超过企业纳税额产生的地方可用财力的80%同等金额的企业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年纳税数额较大的企业,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定。

2、总部在产业园的企业在区外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参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五、入驻奖励政策

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和扶持贡献突出的企业,包括:业绩资质落户奖励、资质升级奖励、资质落户奖励、办公补助及荣誉奖励等。

1、业绩及资质落户奖励: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将资质迁移至安源区,对在产业园注册且资质落户满一年、申报入统计口径、缴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产值达到1亿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产值到2亿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产值2亿元以上的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定。

2、资质升级奖励:鼓励和支持我区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晋升资质等级。对在产业园注册且资质落户满一年、缴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由二级升为一级的,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由三级升为二级的,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办公补助:入驻产业园且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租赁当年起,给予办公用房租金总额80%的补助。补助资金每年一次,享受期限为3年。

4、荣誉奖励:引导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做大,鼓励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发展为龙头企业。对年产值达到2亿元、上缴利税达到1000万元的建筑企业,由我区相关部门推荐至市人民政府参加“萍乡市建筑产业优秀企业”称号的评选;对年产值达到3亿元、上缴利税达到1500万元的建筑企业,由我区相关部门推荐至市人民政府参加“萍乡市建筑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评选,如企业获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上述荣誉,并提供相关荣誉证书或文件,我区将在市场准入、资质升级、金融授信等方面,对该企业予以优先推荐和扶持。

六、金融扶持政策

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园内有优势、有实力的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七、项目扶持政策

为促进入园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对入园企业在城市建设工程、PPP项目、EPC项目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

八、保障措施

1、安源区政府设立安源区建筑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意见奖励及补助。

2、在实施过程中,对符合安源区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九、其他事项

1、为确保产业园健康有序发展,政府不再设立类似的产业园,不对未落户产业园的建筑企业给予更优惠的税收、财政和金融等扶持政策。

2、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补贴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级负担,根据现行区财政管理体制,由受益财政单位和部门予以结算、拨付。

3、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在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和五年内注册地不外迁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如果违反承诺,受益企业应就所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对政府给予全额补偿。若企业落户五年后迁出,且企业纳税额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小于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则迁出企业需现金补齐差额。

4、本实施意见由安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十、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

安源区政府 |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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