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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9 | 来源:安源法院 |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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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赣0302刑更1号    

罪犯李伟林,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暨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3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3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因李伟林突发疾病,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

2023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23)赣030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李伟林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伟林以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伟林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医学诊断。2024年3月12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03法监鉴字第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李伟林诊断为肝炎后肝硬化(乙型+丙型+酒精性)、慢性肝衰竭、肝功能失代偿期(Clild B级)。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罪犯李伟林目前所患肝炎后肝硬化(乙型+丙型+酒精性)、慢性肝衰竭、肝功能失代偿期(Clild B级)疾病,合并肝硬化腹水,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已达到其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李伟林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收监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安源法院 |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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