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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是确认劳动关系唯一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06 |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 专栏:诚信建设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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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李某与某物业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年满50岁的李某前往某物业分公司承包的单位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服务)协议书》,同年5月,李某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后从某物业分公司离职。李某为了进行工伤理赔,同年11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物业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李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到某物业分公司上班,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自己从未购买过养老保险,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并非某物业分公司导致。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同时,李某与某物业分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服务)协议书,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明显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李某与某物业分公司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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